12.在日常语言中,接受道德准则中的规范通常是有前提的,当一个行为触犯了这样一种准则时,这个行为就仅仅被称作“不道德的”。不管做什么事情,只要不触犯这些准则就被看作可以允许的。因而,在生活中的大多数场合,并没有一种行为方式仅仅以正当标明出来。如果一个人采取了并不相悖于已接受的规范的行为方式,尽管这将有恶的后果,他也被称作不明智的,而不是不道德的。因此,根据我们已经作出的关于客观正当和主观正当的区分,一个人在不做主观不当之事,即他的良心不赞成之事的情况下,也可能按照客观不当的方式来行动。当一个人的良心不赞成一个行为时,这个行为就是不道德的(我大体上将回到现在的观点上),当他的良心赞成这个行为时,它就被判断为仅仅是不明智的或有害的,尽管我们判断它或许会有邪恶的后果。因此,在日常语言中,这个普通的道德规范被认为是可以由每个人的良心接受下来的,因而当一个人触犯它时,他的行为就不仅仅是有害的,而且是不道德的;相反,当这种规范保持沉默时,我们就把一个不幸的行为视为客观不当的,而不是主观不当的,即是有害的,但不是不道德的。接受一个道德规范有很大的益处——只要它的准则是客观正当的,它就倾向于把客观正当和主观正当协调起来。因此,它试图包括所有通常的情况,仅仅把不太常见的情况留给了行为者的个人判断。因此,当各种新的道德情况普遍化时,道德规范很快就会转而对付它们;因而,每一行业都有针对本行业一般情况的规范,尽管行业之外并不适用。但这种道德规范本身绝不是目的,它基于对可能的结果的强调,而且实质上是一种导致人们的判断去赞成客观正当而不赞成客观不当的方法。一旦人们接受了一个十分公正的规范,那么承认这一规范的例外情况就变得比其他情况要少得多,因为承认例外的一个结果是削弱了这一规范,而这一结果通常恶得足以盖过由承认这种例外而来的善的结果。然而,反过来说,这一论证也适用大体上并不正确的规范。人们将观察到,许多传统的道德规范体现了某种程度的无根据的自私,个人,行业,或者国家,因此在一些方面是令人憎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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