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切信奉者的教父”这一宗教改革时期的原则中,新教中强调的个体性意义得到了神学上的表达。与其说该原则的重点在于个人获知真理的能力,还不如说在于个人对上帝不可推卸的责任,以及对个人罪行宽恕的保证。如果个体信仰缺乏的话,没有任何组织制度能够调解这种个人的原罪。这里所牵涉的概念是一种关于人类精神自由陷入无意义之危险的强烈意味,只有让个人与上帝直接关联才能克服这种危险。路德用典型有力的例证表达了这一问题:“当你临近寿终正寝时,你不能用‘教皇曾如此这般说过’来安慰自己。”罪恶可能借这种保证乘虚而入。假如教皇是错误的呢?那你不就被反驳得哑口无言了?因此,你必须在所有时刻都能说:“这就是上帝所讲的话。”
个体对上帝直接负责的新教含义意味着且发展出一种强烈的反律法主义。这不仅是因为人们感到,没有特殊的外在法规可以保证那促进各种守法行为动机,而且因为法律的或道德理性的法则被看作是德性不称职的向导,这种德性存在善与恶的无限可能性当中,而这一无限可能性在每一种行为的内在和外在方面都有所体现。相比于天主教观点,新教明显地将“自然法”这一理性概念放置在一个更不显眼的地方。它过于偏重个别事件的意义和个人面对这类事件的独特性,以至于它不信任一般法则。上帝的意志就是法则,基督的生命就是这种意志的启示,而个人面对的是一种令人生畏的责任:在人类存在的所有复杂事件中,人当力图以这种最终准则而不是其他权威准则来实现上帝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