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尔文的《基督教原理》中,对基督教称义与成圣的悖论所作的界定比在其他思想体系中更加细致。如果说他的错误在于最后的要求太多,那么他之所以犯这个错误是因为他若是对这个错误进行矫正就无法不犯相反的错误。但是当加尔文感到自己对基督徒的成圣过于自信时,他承认这是个错误,不仅在他的其他著作中加以考察,而且也用他自己的行为来加以纠正,而他一般并不总会作如此仔细的限定和保留。
他常有的倾向是把罪定义为肉体欲望而非把自爱归为一种新的自称为义;因为圣徒的本质是一种完全受约束的生活,一切欲望都服从于主导的目的,这是一种比成全更加简单的可能性,而成全是要从主导目的中排斥一切个人主义的成分。清教徒自我称义的历史揭示出加尔文主义在这一要点上的虚弱。加尔文没有完全明白爱的律法是终极律法。这至少是一个原因,他认为自己渺小,无法自信地对抗存在的罪恶这一矛盾,尽管他提出抗议,不把拯救归于圣徒的善行。在信、望、爱三种信德中,爱是最伟大的,这是保罗的论断,而加尔文把这个论断解释为仅当“善行能够侍奉更多的人”时,爱才是有意义的,“因为只有很少的人可以因信称义”[53]。在他的美德序列中,爱不仅置于信仰之下,而且置于“信仰的纯洁”之下。然而确实是因为他对异端的不爱,所以他认为异端有罪,他们“亵渎了上帝的尊严”,这种罪远远胜过“杀害无辜、毒死客人、对父亲施暴”[54]。他也揭示出缺乏虔诚是自称为义的一种具体的罪,这些人不知道自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他们要加以谴责的人。[55]“被拣选者”的真正谦卑精神和他们“灵性破碎”的最终证明在于他们仁慈和宽恕的能力。如果意识不到自己需要宽恕,“善人”绝不会对“恶人”表现怜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