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的过程是复杂的,因为动机无法独立于伦理学或政治理论而存在。伦理学的论证揭示出道德动机的诸种可能性,没有这种论证就不可能理解道德动机;而在政治理论中,这些可能性只有通过制度才能得到精当的阐述,人们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这些制度,是因为它们具有道德吸引力。我们甚至有可能通过各种习俗或制度来改变人们关于个人价值与非个人价值的界限概念,这些习俗或制度能够扩展公共领域的范围,改变个体自律的形式。但是,人的动机是复杂的,道德论证并不能使人们发生彻底的改变。一种革命性的新的政治安排也无法如此。即使通过对正确的东西的论证有可能使我们所理解的东西发生部分转变,正确的东西必须同时是可能的。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采取相当多的人所无法接受的政治步骤就不能得到正当合理的证明。当我们废除某种根本不正义的东西(诸如,奴隶制、农奴制、世袭制,或者对妇女的压制)时,通常需要强行使那些受益于解除这种不正义行动的人们付出巨大的代价。只有在经过这种观念转变之后(也许经过一代或两代人),在正义观念和个体动机的综合影响下,政治安排的结果才能够最终为人们所接受。而且,接受新的政治安排的人的社会等级范围一定比旧的政治安排更加宽泛,这就向人们证实了一种可行的、更高形式的集体生活。